(2015)二中民保字第07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无锡联云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视奥联合广告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保字第07506号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无锡联云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震泽路18号国家软件园金牛座A座209、211号。法定代表人李晓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东伟,北京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迪,北京允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北京视奥联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9层908室。法定代表人张志丽,执行董事。申请人无锡联云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视奥联合广告有限公司之间因签订的二个《托管主机服务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无锡联云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视奥联合广告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其他相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无锡联云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0000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联云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无锡联云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视奥联合广告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