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行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邱清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行字第250-2号申请执行人邱清吉,男,195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厦门市海沧区邱清吉劳务队业主。被执行人厦门宇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邱清吉与被执行人厦门宇虹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清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汽车、房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汽车、房产信息,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志民代理审判员吴建中代理审判员卢建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柯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