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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素清与福州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清,福州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陈素清,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福州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罗尔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清与被告福州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素清于2015年7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素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撤诉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陈素清负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灵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