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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徽银海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林宝钗、江苏誉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银海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林宝钗,江苏誉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34-1号原告:安徽银海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萧县。负责人:陈晨,管理人小组组长。被告:林宝钗,女,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乐市营前马头三区115号。被告:江苏誉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郝敬伟,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银海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林宝钗、江苏誉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协助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纠纷一案中,涉案徐州市二环西路荣盛景苑B区3#商业楼1-101号房地产【房屋权属证: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土地权属证:徐土国用(2011)第44493号】已由郑定鹏出租给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郑定鹏与林宝钗系夫妻关系,郑定鹏已于2014年1月28日死亡,根据原郑定鹏与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到期房屋租金478万元及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租赁终止期间未结算房屋租金(按照租赁终止日期后核算确认数额为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银海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徐州市二环西路荣盛景苑B区3#商业楼1-101号房地产到期房屋租金478万元及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租赁终止期间未结算房屋租金(按照租赁终止日期后核算确认数额为依据)。冻结期间,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向相关权利主张人支付,提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长礼审判员  单开峰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