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任大伟与罗宇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大伟,罗宇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328-1号申请执行人任大伟,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二里井巷。被执行人罗宇航,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北路。任大伟与罗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2014)州民一初字第028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罗宇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宇航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宇航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罗宇航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任大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2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 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