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文华与被告李国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华,李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563号原告文华,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垣曲县支行办公室主任,住垣曲县。被告李国峰,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垣曲县农委职工,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华诉被告李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华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文华承担。审判员 邢阿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荷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