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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9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万江支行与曾小玲、林泽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万江支行,曾小玲,林泽刚,曾锦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961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万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万江路北3号华南摩尔主题购物公园盛世华南住宅区4、6号楼09-15号商铺。负责人黄智芳,行长。委托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建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曾小玲,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林泽刚,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曾锦发,男,194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万江支行诉被告曾小玲、林泽刚、曾锦发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万江支行撤回对被告曾小玲、林泽刚、曾锦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4.91元、保全费239.9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万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吉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邬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