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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马俊辉与高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辉,高嘉玲,卓训洲,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54-1号原告马俊辉,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兰春林,广东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嘉玲,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第三人卓训洲,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以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1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德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