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马俊辉与高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辉,高嘉玲,卓训洲,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54-1号原告马俊辉,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兰春林,广东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嘉玲,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第三人卓训洲,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以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1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德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