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立民终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杜计峰、孙卫国等与王庆、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计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卫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三路。法定代表人刘宗山,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庆不服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庆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受理。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王庆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均未在平乡县,因此平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杜计峰、孙卫国,被上诉人邢台���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审原告杜计峰、孙卫国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原审被告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在河北省平乡县辖区,故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王庆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温立营代理审判员武聪代理审判员张二雄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尚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