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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果梅志与侯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423号原告果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侯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果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果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果某负担。审判员  刘德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贞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