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合肥豪林商贸有限公司与南京大鲨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豪林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大鲨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567号原告:合肥豪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巢湖南路五里庙装饰世界A区105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3156-5。法定代表人:刘文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凤莲,公司员工。被告:南京大鲨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69号502室。法定代表人:朱广兴,董事长。原告合肥豪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大鲨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豪林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凤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大鲨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豪林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是买卖合同关系,在2013年到2014年3月5日以前在原告经营处拿货,共计货款58383元整。并口头承诺当年5月底结清全部货款。但是被告未能兑现承诺,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催要货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的货款5838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南京大鲨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莫干山板材、建筑装饰材料的企业,2013年4月30日,南京悠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莫干山板材购销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长期供应装饰材料,合同还就付款方式、验收标准、交货地点等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结尾部分,南京悠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朱广兴在乙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南京悠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供应莫干山板材及水泥、黄沙等材料,经双方结算南京悠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17日、2014年3月5日出具《欠条》两份,载明:南京悠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欠莫干山材料、水泥、黄沙款共计83083元,于2013年12月13日已付货款1万元;2014年7月14日已付货款14700元。现尚欠货款58383元未付。另查明:南京悠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为南京悠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2014年6月16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南京悠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南京大鲨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有原告提交的《莫干山板材购销合作协议》、《欠条》、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南京悠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的《莫干山板材购销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南京悠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亦出具欠条予以认可,应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因南京悠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故作为其企业法人的被告南京大鲨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838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大鲨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豪林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8383元。案件受理费12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60元,由被告南京大鲨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玮人民陪审员 秦啟琴人民陪审员 凡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