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612号罪犯唐某某,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碚法刑初字第0038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以罪犯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唐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处的罚金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