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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冈新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保定春燕制衣有限公司、任福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冈新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保定春燕制衣有限公司,任福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冈新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回龙山镇。法定代表人胡汉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祥霖,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春燕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大河镇。法定代表人任福录,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福录。上诉人黄冈新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保定春燕制衣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任福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美琴审判员  周扬洲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