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袁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袁某己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537号原告袁某,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赵辉,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1934年8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袁某丁,男,汉族,1963年5月5日生。被告袁某甲(身份证号码:630104165402091015),男,汉族,1954年2月9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9栋322室。被告袁某乙(身份证号码:63010419580307251X),男,汉族,1958年3月7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9栋322室。被告袁某丙(身份证号码:630104196004222512),男,汉族,1960年4月22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9栋322室。被告袁某丁(身份证号码:630104196305052510),男,汉族,1963年5月5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9栋322室。被告袁某戊(身份证号码:630104197501202525),女,汉族,1975年1月20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9栋322室。被告袁某己(身份证号码:630104196908272512),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9栋32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袁某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800元,全额退还原告袁勤。审判员 王大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福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