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催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腾锐纺织有限公司、邹斌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腾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催字第0083号申请人吴江市腾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999号三层3-1-39(324),3-1-37(325),3-1-35(326)号。法定代表人邹斌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阳。申请人吴江市腾锐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3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5月15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4841278,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恒信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收款人为吴江进升纺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25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江市腾锐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吴江市腾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松海审判员 杨建源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