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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催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腾锐纺织有限公司、邹斌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腾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催字第0083号申请人吴江市腾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999号三层3-1-39(324),3-1-37(325),3-1-35(326)号。法定代表人邹斌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阳。申请人吴江市腾锐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3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5月15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4841278,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恒信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收款人为吴江进升纺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25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江市腾锐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吴江市腾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松海审判员  杨建源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