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与王西成、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王西成,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8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户县东街21号。被执行人王西成。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南路47号秦晋商务大厦8楼81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与王西成、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执字第734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西成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西成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4000元存款,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西成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