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超与叶春兴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129号申请执行人沈超,男,汉族,1991年7月28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叶春兴,男,汉族,1991年12月3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沈超与被执行人叶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涛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