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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超与叶春兴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129号申请执行人沈超,男,汉族,1991年7月28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叶春兴,男,汉族,1991年12月3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沈超与被执行人叶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涛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