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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86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李某,女,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丰南区黄各庄镇文慧园小区8-2-601。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林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