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秦X林与赵X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X林,赵X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秦X林。委托代理人蒙琳,临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X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林诉被告赵X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X林于2015年7月22日以目前一时无法找到赵X兵且有部分资料欠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X林撤回对被告赵X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X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素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康-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