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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爱霞与魏秀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侠,魏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62-1号申请执行人高爱侠,女,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执行人魏秀梅,女,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高爱霞与魏秀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秀梅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魏秀梅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魏秀梅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武县支行南街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魏秀梅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武县支行南街分理处6228480228059590171账户存款6948.0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李潭萍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小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