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剡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剡某某。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什社乡永丰村堡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剡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私下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剡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剡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秉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启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