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潘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潘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潘京,男,(身份证号码:×××1019),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龙门县。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潘京刑事罚金一案,龙门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惠龙法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京判处罚金3000元。判决书生效后,潘京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2015年6月5日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潘京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5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