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551号原告郑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 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