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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金平诉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金平,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雷金平。被申请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地址黄石市黄石港区大泉路29—3号。法定代表人祝焱军,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雷金平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7月15日发出(2015)鄂黄石港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鄂黄石港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33元,由申请人雷金平负担。审判员  石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