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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电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省电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永年县广府硅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宋福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峰,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电网工程公司(原湖南省电网建设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市珠晖区银东风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金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电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湖南省电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3元,由原告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延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