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于建华与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华,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846号原告于建华,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李洪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华诉被告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华以在另案中已有涉及为由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建华撤回对被告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