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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郭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天门刑初字第0023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武汉市经营烟酒副食零售小卖部。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郭某以56950元从京山县五三农场市场部工作人员丁某军、何林林��购得黄鹤楼牌卷烟299条(其中硬红黄鹤楼150条、软红黄鹤楼149条)。同日,丁、何二人将该批卷烟通过京山县五三农场到武汉的客车托运给被告人郭某,途径本市皂市镇时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黄鹤楼卷烟价值人民币6576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扣押的手机1部、银行卡1张等物证,被告人郭某的户籍证明、办案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清单,证人岳某、董某、孙某、陆某、丁某、何林林等人的证言,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批涉嫌非法经营的黄鹤楼香烟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天门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未经许可而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勇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微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