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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4月16日生。被告罗某某,男,1978年4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得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馥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