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4月16日生。被告罗某某,男,1978年4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得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馥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