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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耶旃、王彦龙与王江虹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耶旃,王彦龙,王江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王耶旃,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大安市人,教师,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王彦龙,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大安市人,教师,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江虹,女,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大安市人,教师,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大安市人民法院(2012)大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江虹账号的工资冻结。2、将被执行人王江虹账号的工资每月冻结1200.00元,冻结期限均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黄  士  宽审判员 周  欣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海军(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