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民民初字第803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89年1月19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29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单 良审判员 佟立新审判员 周明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全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