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庆年与陈广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庆年,陈广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汪庆年,男,1966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陈广兵,男,1974年1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申请执行人汪庆年与被执行人陈广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13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广兵账户存款14048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