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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行辖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中行辖字第2号原告李大伟与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坳上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坳上镇戈盈村十一组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该院不便于审理该案为由,请求本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被告系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坳上镇人民政府,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便于行使管辖权,向本院申请指定管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会同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