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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482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向阳,六安市金安区椿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金成军代理审判员  孙 彪人民陪审员  邬宗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立军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