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合江县小康粮食专业合作社与贵州省仁怀市旭阳酒业有限公司、陆安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江县小康粮食专业合作社,贵州省仁怀市旭阳酒业有限公司,陆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143-1号申请人合江县小康粮食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坚,理事长。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旭阳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布景,总经理。被申请人陆安兵,男,汉族。担保人陈光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江县小康粮食专业合作社诉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旭阳酒业有限公司、陆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执字第143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旭阳酒业有限公司、陆安兵所有的价值450万元的财产,以及担保人陈光德提供担保属其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生产用房,现担保人陈光德要求变更担保物,另提供其所有价值相当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商业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和担保人变更担保物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陈光德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生产用房的查封;二、查封担保人陈光德为申请人合江县小康粮食专业合作社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属其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商业用房。三、以上被查封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