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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昌余与王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余,王昌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98号原告:王昌余,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昌权,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余诉被告王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光平审 判 员  王琳琳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