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昌余与王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余,王昌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98号原告:王昌余,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昌权,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余诉被告王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光平审 判 员 王琳琳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