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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剑与朱培坤、化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朱培坤,化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63号原告杨剑。被告朱培坤。被告化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剑诉被告朱培坤、化州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洪强审 判 员  邹 虹人民陪审员  李康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