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艳明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洪延,王艳明,吉林省瑞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赵洪延(曾用名:赵洪彦),女,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王艳明,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吉林省瑞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榆树市榆西大街南段农机大市场1号楼N9门。法定代表人:王艳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艳明、赵洪延(曾用名:赵洪彦)、吉林省瑞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吉林省瑞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1、榆西大街南段农机大市场第1幢3层N9号房,建筑面积:1390.69平方米,丘(地)号:0205-13-167,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0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004424号;2、榆西大街南段农机大市场第6号楼N14号房,建筑面积:35.71平方米,丘(地)号:0205-13-17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0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004433号;3、榆西大街南段农机大市场第6号楼N15号房,建筑面积:14.89平方米,丘(地)号:0205-13-17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0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004434号;4、榆西大街南段农机大市场第6号楼N16号房,建筑面积:14.89平方米,丘(地)号:0205-13-17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0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004435号;5、榆西大街南段农机大市场第6幢N17号房,建筑面积:35.82平方米,丘(地)号:0205-13-17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0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004436号;6、榆西大街南段农机大市场第1幢1-2层N9号房,建筑面积:142.02平方米,丘(地)号:0205-13-167,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0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号码:00004442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