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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微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陈微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520号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丛健,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微微,女,1987年4月15日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夏延天,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钢锋,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陈微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9元,减半收取924.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审 判 员  沈国君代理审判员  吕 静代理审判员  常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荀瑶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