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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邓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6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邓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被告邓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