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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颜琦与晋城市唐辉汽贸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颜琦,晋城市唐辉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王颜琦,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晋城市唐辉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保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城仲裁委员会(2015)晋仲裁字76号裁决书,于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向被执行人晋城市唐辉汽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晋城市唐辉汽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城市唐辉汽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49.4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晋城市唐辉汽贸有限公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