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秋材、成都东创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东创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李秋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杨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祖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旭曦,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东创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章琴。被告李秋材,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东创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李秋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80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8400元,由原告成都海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光勇代理审判员 曹 洁代理审判员 范 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