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洞执民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麻克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麻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洞执民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麻克松身份证:×××09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洞商初字第0002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麻克松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倪新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