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倪茂忠、黄洪菊与南通金恒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438号原告倪茂忠。原告黄洪菊。被告南通金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西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尹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茂忠、黄洪菊与被告南通金恒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茂忠、黄洪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5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茂忠、黄洪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清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