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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玉侠与李孜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侠,李孜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474号原告王玉侠,女,汉族,无职业。被告李孜娟,女,民族不详,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侠诉被告李孜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立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