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21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系原告丈夫。被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楠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21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