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利州执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雷强、安春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斌,理事长。被执行人雷强,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5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安春华,女,汉族,生于1979年1月6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苍溪县人民法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雷强、安春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雷强、安春华的银行存款62900.00元(本金40000.00元、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的利息21600.00元、诉讼费800.00元、执行费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洪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