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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与梁某、贾某某、李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灰埠镇。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高安市人。被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系梁某之妻。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高安市人。被执行人武某,女,汉族,高安市人,系李某之妻。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与梁某、贾某某、李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梁某、贾某某、李某、武某按生效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某、贾某某、李某、武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某、贾某某、李某、武某银行存款即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丽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