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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刚与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陈刚。委托代理人郑伟,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李月坤,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计春,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兰,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刚诉被告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代理审判员 董 明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