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014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2013)包执字第01463-2号刘庆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洲,张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463-2号申请执行人:刘庆洲。被执行人:张红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22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红亮立即偿还欠刘庆洲的借款及利息等款项,但被执行人张红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红亮名下的合肥市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3幢3304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代理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