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刑二终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乔某权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某权,赵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刑二终字第00330号原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权,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梅,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某权、赵某梅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铁东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某权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赵某梅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一张北极熊皮、两颗象牙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乔某权、赵某梅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乔某权、赵某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晓艳审 判 员 郭文伟代理审判员 何建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左诗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